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24-08-27 02: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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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01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施建议》(湘政办发〔2017〕68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发展,全方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发展新格局,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奖惩并举,协调发展。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养殖业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利用,精准施策,整县推进。根据不一样的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土壤类型和耕作制度,以肥料化利用和土地承载力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安全适用的处理模式,宜肥则肥,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实现粪便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牧大县和果蔬茶生产大县为重点,集中政策、项目和技术等资源要素,积极探索整县推进模式。
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支持、社会资本热情参加的运营机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企业严格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2018年底,建成覆盖全市12个县市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同时以衡南、衡阳、衡山、衡东、祁东、常宁、耒阳七个畜牧大县和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全方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2019年底,深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3%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其中七个生猪调出大县(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20年底,基本建成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各县市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统筹推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一)环保部门职责: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畜牧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二)畜牧部门职责: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组织并且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及淘汰、退出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户做好日常监管;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
(三)发改部门职责:负责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污染防治纳入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计划。
(四)财政部门职责:市级财政负责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县级财政负责统筹整合上级专项资金,对有机肥生产、贮运和推广使用、沼气沼液区域性、规模化输送管网建设实施补贴。
(五)国土、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来管理,统筹安排,协助做好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划定工作;负责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及建设活动进行监管。
(六)电力部门:负责做好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用电相关优惠政策。
(七)养殖业主职责: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探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退出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坚持布局调优、生态转好、生产稳定、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为基础,严格遵守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环保、畜牧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有关数据和信息,完善养殖场动态建档,建立健全负面清单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监管,严格制定和执行养殖有机污染物监管标准和行业准入制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退出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不搞简单关停退养,对整改不能达标的必须督促达标或强制退出,对拒不执行有关要求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依法严格查处,探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准入退出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年度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并抄送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三)完善落实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考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真实的情况,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协调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调优产业布局,对农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区别于工业公司,合理简化环境评价手续。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种养平衡,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便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和有关技术标准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环评效率,不断降低环评成本,推动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落实。
(四)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主体责任。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要求,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第一主体责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应的粪便收集、贮存及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作,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及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要定期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当地畜牧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抓“禁养区”的退养和监管。在完成禁养区关停搬迁工作后,要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加强定期巡查监管,设立举报电话,实行责任到区到人,尤其要加强对功能性退养场的严密监控,防止恢复再养。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对在禁养区内发现复养和新建规模养殖场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抓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一是抓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种养结合模式,采用干清粪工艺,通过干清粪收集入干粪池,经堆沤发酵或加工成有机肥,粪渣、尿液、污水进入沼气池,生产的沼气作为农村能源,沼液、沼渣供种植业利用。二是建无害化处理或收集中心。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对没有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县市区,要建设集中收集中心,与邻县就近的无害化处理中心签署协议,实行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给无害化处理中心。三是建有机肥厂。加快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支持大型规模养殖场或别的市场主体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加工成高效商品有机肥。各级政府要制定有机肥生产、使用的具体奖补政策。
(三)抓养殖废弃物处理技术推广。在做好“两分离、两配套”即雨污分离、干湿分离,配套建设干粪和污水收集池的基础上重点推广3种处理模式。一是种养结合模式。鼓励畜禽规模养殖场流转周边荒地、农田、山林等消纳畜禽粪尿。采用猪-沼-稻(菜、果、林、草)等循环利用模式,达到农牧结合、种养平衡。二是工厂化处理模式。通过项目实施或奖励资金引导,对养殖废弃物难以被周边土地消纳的大型养殖场,实行工厂化处理,建设养殖废弃物工厂化处理设施和有机肥加工车间。三是人工湿地模式。模拟天然湿地建设可控制运行的人工湿地系统,污水通过人工湿地的吸附、过滤、分解达到净化水质的效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格外的重视,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作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改善农村环境的重大举措来抓,要成立领导小组,实行领导责任制,要做到有专门机构与市直有关部门对接、做到专人专抓。要明确各乡镇站的责任和具体的责任人员,与相关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进度和要求。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加强培训和服务指导,推广生态养殖、清洁养殖等实用技术,大力推荐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使政策法规、科学技术进村入户,使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市县乡联动、养殖户主动、老百姓监督的良好工作氛围。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有效地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引导养殖户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保意识,自觉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三)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生猪调出大县每年必须从大县奖励资金切块30%以上用于生猪养殖场的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同时在有关养殖项目实施中,要将废弃物处理设施作为重要内容建设到位。要用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支持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市场化运行。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严格病死畜禽保险理赔流程,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不是到位作为养殖户能否获得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四)建立机制,强化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完整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措施,让自主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主动实行综合利用的养殖场先受益。加强执法力度,对养殖废弃物直排、病死畜禽乱弃的养殖场,由县级畜牧部门协同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出售病死畜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严厉查处。二是要建立科学有序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规模养殖场或别的市场主体投资兴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加工厂,为这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在用地、融资、市场化运行等多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建立督查考核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落实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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