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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司供应链金融的4种常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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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司(又称“城投平台”)是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全国各大城市政府投资融资平台,承担对应的政府职能,是特殊市场经营体。在央地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过去城投平台在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后剥离城投平台地方政府融资职能,2017年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50号文”)指出,“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城司正逐步转型,走向市场化运作。

  对城司的历史功能定位进行追根溯源,其发展的本质是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城镇化发展以及稳定经济稳步的增长的资金需求。因此城司的历史功能定位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融资载体。二是地方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平台。故,城司的历史功能让其融资具有非市场化的属性特征。城投平台坐拥大量国有资产,主要的项目建设以为民生服务的公益性项目为主,因此,对于适合嵌入供应链金融的保理业务形态主要为依托城市基建、城区棚改项目的应付账款转让融资,根据具体形态不同,又能更加进一步分为正向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融资以及票据保理融资等。

  这些供应链金融保理的业务形式以城司为核心企业,为其上游公司可以提供资金融通,同时缓解了城司的金钱上的压力。在实际业务中,多以依托城司信用,对接资金多采用银行授信及ABS的模式。城投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保理将突破依托银行授信的传统融资渠道,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

  目前,城司仍主要承担城市建设的职能,相关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支持、土地运作、运营收入、银行借贷及债券发行。基于城司的特殊性,本文重点讨论基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的供应链金融保理融资模式。

  正向保理是由债权人申请融资将其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保理形式,在实践中最常用的业务模式。在正向保理业务模式中,城司为融资主体,将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取融资。

  正向保理的业务模式较适合于城司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为当地财政拨款,通过当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做发包,当地城司做为总包单位承建。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拨款依据合同约定执行,通常分为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尾款及质保金。

  在该业务模式下,城司可以将工程项下全部或部分基于已核定的应收账款分批次转让给保理商获得保理融资款,获得的融资款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付款,以政府拨款做为还款来源。该业务模式联通了保理商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业务开展。

  反向保理是由债务人发起申请,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给保理商。反向保理一般选取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财务实力和信用实力的核心企业作为授信主体,将授信额度拆分给上游供应商使用进行保理融资。

  在反向保理业务中,城司作为核心企业获得保理商授信,配合上游供应商完成保理融资,到期后由城司进行保理还款,城司的信用情况是保理商的风险关注重点。

  目前国内城司面临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除城市建设项目外,仍有大量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由于工程量大、占用资金多、工程计量复杂等因素影响,工程资金结算和支付周期通常较长,建筑施工公司都会存在困难现象,但大多建筑施工公司授信额度不高、融资规模较小。反向保理利用信用替代机制,以城司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信用替代建筑施工公司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

  供应链金融主要是采用“1+N”的模式,“1”为核心企业,偿付能力强。“N”为服务核心企业的关联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其本质是核心企业的关联企业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以此来实现较低成本融资。

  保理商在获得基于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后,出于融资需求,对这些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分层,将它们转变成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和出售的证券,即“供应链金融保理资产证券化(ABS)”。

  上文中提到城司的保理业务形式正向保理与反向保理,在具体的应用实践中,多以反向保理形成ABS的底层资产。底层资产通常是供应商因真实交易对城司形成的应收工程款、贸易款。

  产业链上端的供应商作为ABS底层资产的的债权人。在进行基础资产质量分析时,需关注交易发生的真实性、保理有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池分散度及争议基础资产的处置等因素。

  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 )是基于商业信用的短期债务凭证, 通常用于企业间货款支付,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自主签发等优点, 更具有自偿性、无因性的特点。城司发展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商业信用票据化,可利用城司自身信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高社会信用程度,促进利率市场化,改善宏观金融调控。

  商票与保理的结合,可以越来越好的拓展持票方的融资渠道,利于商票的在市场的流通。通常来说,市场上的商票保理业务通常有如下三种:1、先保理后附票;2、先附票后保理;3、纯票据保理。

  2019年10月银保监下发对保理监管的205号文件,规定了保理商不可以从事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因此商票保理的第3种模式不合监督管理要求,第2种模式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成立,第1种模式较为合规。本文重点对先保理后附票的模式进行探讨。

  先保理后附票的模式通常为保理商首先受让真实交易背景下卖方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对其保理融资后,买方向其开具商票以支付该笔应收账款。买方开具商票的收款人可分为两种。

  第一,保理商直接作为商票收款人。商票作为原保理债务人的还款手段,开具的商票用于归还保理融资款,商票开出后,原有的保理关系结束,转变为保理商与买方的票据关系。

  第二,卖方作为商票的收票人。保理商向卖方放款后,此时保理商和卖方的保理关系已明确形成,买方再向卖方开具商票用于支付基础交易项下的应收账款,卖方收到商票后需转让给保理商,用于归还保理融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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